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突出的原因分析(二)

接上篇,我们接着聊聊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突出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解除合同难度大。

在任何消费活动中,消费者都期待追求自主选择权,这也是最近基本的交易原则。然而,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选聘,其价格也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在此过程中,业主概括承受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让渡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选择权。同时,业委会覆盖率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解除导致前期物业管理时间持续过长,也加剧了业主的不满情绪。

2、质价不相符,标准执行度低。

尽管各地都出台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大多数分为1-5级,每级的标准区分也十分明显。然而,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去执行。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时候往往选择级别最高的备案;在市场调节价的省份,等级标准更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很难做到质价相符。即便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也难以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所以,质价不相符的客观现实让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意愿降低,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3、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侵占业主公用部位进行经营。

不管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都详细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获得业主的授权和许可,同时,所产生的收益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尽管,法律法规写的都非常清楚,然而,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未经业主许可或者授权即开始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不向业主公布并据为己有,该做法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而业主在主张该权益时往往会受到不适格身份的限制进而难以维权成功。

近段时间,各地正在严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参考如何看各地开展的物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4、监管缺失且缺乏抓手。

很多人都会说物业管理行业法治不健全,难以约束和规范各方主体。其实,这样说也不全对。物业管理从1980年开始陆续出台了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知是位阶太低?还是没有严格执行?导致目前行业发展乱相百出,矛盾频发。物业管理行业涉及的方面太多,也不能都把责任推向住建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城市管理、消防等多部门都应当主动担责、主动履职。针对职责范围的问题和投诉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业主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应当对其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更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

行业发展存在矛盾和问题需要正视,需要疏通,需要化解,需要多长时间能减缓矛盾和化解矛盾呢?